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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义部分
1、定义条款
合同第一条的“定义和用语”或称“用语和含义”。
实务中常见问题:
⑴、泛指和特指
⑵、定义过于复杂
⑶、定义的前后顺序错误
⑷、定义之间的互相嵌套关系 十次嵌套的“转让日”的含义。
2、标的条款
“标的”是指法律上的权利,“标的物”是指法律关系当中双方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⑴、标的物为不动产的写法;
⑵、标的物为动产的写法;
⑶、标的物为权利的写法;
⑷、标的物为组合形式的写法。
二、主义务
3、先决条件条款
“先决条件”是指合同一方履行义务或行使权利的条件。包括:
⑴主体、⑵内容、⑶判断标准、⑷后果。
先决条件多见于英文合同版本,我国多采用——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三权鼎立”的模式。
通常优势方喜欢采用。
4、交付和验收条款
实践中分为实物、权利、证书文件、收益和义务移交五个方面的写作要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5、所有权保留条款
6、付款条款
7、发票条款
三、担保义务
9、陈述和保证条款
10、定金条款
11、保证条款
12、抵押条款
13、质押条款
14、留置权
四、附随义务
15、知识产权条款
16、反商业贿赂条款
17、保密条款
18、通知条款
五、责任分配和处理
19、不可抗力条款
20、违约认定条款
21、追究责任条款
22、中止履行条款
23、要求提供履约担保条款
24、解除合同条款
25、终止合同条款
26、违约金和赔偿金条款
27、结算和清理条款
六、争议解决部分
28、合同解释权条款
29、语言差异解释条款
30、格式条款解释
31、合同标题效力条款
32、权利申明条款
33、法律适用条款
34、纠纷解决条款
七、合同效力和附则
35、授权代表条款
36、批准文件条款
37、合同生效条款
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不同。合同生效的三种表达方式:
⑴、签署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⑵、约定生效:本合同自合同各方签字盖章并且乙方向甲方支付本合同规定的款项后生效。
⑶、法定生效:本合同自合同各方签字盖章并报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后生效。
38、条款效力分割条款
“本合同各条款之间的效力独立,不因本合同部分条款无效而导致其他条款无效。甲乙双方对合同部分条款的争议不影响对合同其他没有争议条款的继续履行。”
39、主从合同条款
附文、附录和附件是主合同的从合同。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40、效力取代条款
合同生效后,双方的往来函件、电子邮件、以及签署的备忘录和会议纪要等文件的效力。
41、合同转让条款
在银行按揭产品打包处置给开发商。
42、文本和份数条款
本协议共签署原件XX份,中英文各XX份,各份协议文本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其余各份协议文本作为政府部门申请审批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