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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水亮律师简介一、律师资历施水亮律师,中国注册律师,执业证号:13602200410918052,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成员,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普罗米修(景德镇)律师事务所创办合伙人,施律师曾在法院工作多年,2000年通过律师资格考试,2004年起在深圳律师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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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民事律师专业解读《民法典》第十四条,探讨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平等性,通过实际案例展示法律如何保障每个人在法律面前享有同等的权利与机会。
第十四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深圳民事律师解析民法典第十四条——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在深圳这座现代化大都市中,法律不仅维护着社会秩序,更确保着每一位自然人在法律面前的平等与尊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四条明确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这一条款深刻体现了法律对公民权利的尊重与保护,无论性别、年龄、种族、财富状况如何,每个人都享有平等的民事权利能力。
案例分享:
张女士,一位在深圳工作的普通职员,最近遇到了一起涉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的纠纷。张女士所在的村民小组在分配集体收益时,因她作为女性且已外嫁,试图剥夺其应得的份额。面对这一不公,张女士决定寻求法律帮助。
深圳的民事律师在接手此案后,迅速依据民法典第十四条的规定,指出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不受性别、婚姻状况等因素的影响。律师强调,张女士作为村民小组的一员,依法享有与其他成员同等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任何组织或个人都无权剥夺。
经过律师的据理力争和法院的公正审理,最终判决村民小组必须向张女士支付其应得的集体收益份额。这一案例不仅维护了张女士的合法权益,也向全社会传递了一个明确的信息:在深圳这片法治沃土上,每个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都是平等的,不容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