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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8-17 07:40 · 790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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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水亮律师简介一、律师资历施水亮律师,中国注册律师,执业证号:13602200410918052,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成员,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普罗米修(景德镇)律师事务所创办合伙人,施律师曾在法院工作多年,2000年通过律师资格考试,2004年起在深圳律师执..

    2024-07-23 18:05 · 2121次浏览

民法典第十条新解:民事纠纷处理,法律为先,习惯为辅,公序良俗为底线

深圳律师服务_圳律网 2024-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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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民事律师深入解读民法典第十条,强调处理民事纠纷应依法为先,无明确规定时可适用习惯,但须遵循公序良俗。专业法律服务,助力纠纷公正解决。

    第十条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广阔舞台上,第十条以其灵活而又不失原则性的规定,为处理民事纠纷提供了明确的指引。它明确指出:“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这一条款,不仅彰显了法律在解决民事纠纷中的核心地位,也体现了对民间习惯、社会公德的尊重与包容。

    法律,作为社会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处理民事纠纷的首要依据。当民事纠纷发生时,我们应当首先寻求法律的帮助,依据法律的规定来判断是非曲直,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律的权威性和确定性,为民事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然而,法律并非万能。在现实生活中,总有一些民事纠纷因各种原因而难以直接找到明确的法律依据。此时,习惯作为长期形成并为社会所普遍认可的行为准则,便成为了处理这类纠纷的重要参考。但需要注意的是,习惯的适用并非无限制的,它必须符合公序良俗的要求,即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公共道德和公共秩序。只有这样,习惯才能成为解决民事纠纷的有效手段。

    深圳,这座充满活力和创新的城市,其民事纠纷的处理也面临着诸多挑战。深圳民事律师在处理此类纠纷时,不仅要精通法律条文,还要深入了解当地的社会习惯、风土人情以及公序良俗的要求。他们会在法律框架内灵活运用习惯规则,同时确保习惯的适用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原则,从而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民法典第十条的规定为处理民事纠纷提供了灵活而又不失原则性的指导方针。它要求我们在依法处理纠纷的同时,也要尊重并合理运用习惯规则,但这一切都必须以不违背公序良俗为前提。深圳民事律师将秉持这一原则,为当事人提供专业、公正的法律服务,助力社会和谐稳定。



    本文标题:民法典第十条新解:民事纠纷处理,法律为先,习惯为辅,公序良俗为底线
    摘要:深圳民事律师深入解读民法典第十条,强调处理民事纠纷应依法为先,无明确规定时可适用习惯,但须遵循公序良俗。专业法律服务,助力纠纷公正解决。第十条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广阔舞台上,第十条以其灵活而又不失原则性的规定,为处理民事纠纷提供了明确的指引。它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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