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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电商商标纠纷律师详解:商标法第十一条——哪些标志不得注册为商标?

圳律网_深圳律师服务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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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专业电商商标纠纷律师团队,深入剖析《商标法》第十一条,清晰界定哪些标志因缺乏显著性或其他法定原因,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包括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等,帮助企业避免无效注册,减少商标纠纷风险。

    商标法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的规定。

        【条文释义】

        本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因为商标的基本功能,就是使人们通过商标区别不同生产经营者的商品和服务。商标如果不具有显著特征,就无法实现其功能,也就失去了作为商标的意义。为此,本条对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作了规定。

        根据本条的规定,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包括三个方面。

        第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标志。所谓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是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或者约定俗成的名称、图形、型号,其中名称包括全称、简称、缩写、俗称。例如,“高丽白”是一种人参的通用名称,苹果图形是苹果的通用图形, "XXL”是服装的通用型号,用它们分别作为某种人参、水果、服装的商标注册,该商标就缺乏显著性,消费者无法通过该商标将不同生产经营者的商品区别开来。同时,如果将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标志作为商标注册,会产生商标注册人的独占使用,这对其他生产同类商品的生产经营者是不公平的。因此,本条不允许将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标志作为商标注册。

        第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志。所谓直接表示,是指商标仅由对指定使用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具有直接说明性和描述性的标志构成。其他特点包括特定消费对象、价格、内容、风格、风味、使用方式和方法、生产工艺、生产地点时间及年份、形态、有效期限、保质期或者服务时间、销售场所或者地域范围、技术特点等。例如,“纯净”仅直接表示食用油的质量,“彩棉”仅直接表示某种服装的主要原料,“安全”仅直接表示漏电保护器的功能、用途, "50支”仅直接表示香烟的数量,“医生”仅直接表示医疗手术用手套的特定消费对象, "5元”仅直接表示音像的价格,“法律之星”仅直接表示计算机软件的内容,“中式”仅直接表示家具的风格,“果味夹心”仅直接表示饼干的风味,“冲泡”仅直接表示方便面的食用方式、方法,“湘乡”仅直接表示服装的生产工艺, "AMERICAN NATIVE”仅直接表示香烟的生产地点, "SOLID”仅直接表示工业用胶的形态, "24小时”仅直接表示银行的服务时间,“洒轩”仅直接表示白酒的销售场所,“蓝牙”仅直接表示电话机的技术特点,用它们分别作为上述商品的商标注册,该商标就缺乏显著性,消费者无法通过该商标将不同生产经营者的商品区别开来。同时,如果将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志作为商标注册,会产生商标注册人的独占使用,这对其他生产同类商品的生产经营者是不公平的。因此,本条不允许将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志作为商标注册。

        第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所谓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是指除上述两个方面的标志以外,依照社会通常观念其本身或者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使用商品上不具备表示商品来源作用的标志,包括过于简单的线条、普通几何图形,过于复杂的文字、图形、数字、字母或上述要素的组合,一个或者两个普通表现形式的字母,普通形式的阿拉伯数字指定使用于习惯以数字做型号或货号的商品上,指定使用商品的常用包装、容器或者装饰性图案,单一颜色,非独创的表示商品或者服务特点的短语或者句子,本行业或者相关行业常用的贸易场所名称,本行业或者相关行业通用的商贸用语或者标志,企业的组织形式、本行业名称或者简称等。

        在实践中,确有一些原来没有显著性的商标经过使用后产生了显著性,如“两面针”牙膏、 "American Standard”热水器等。对经过使用取得显著性的商标,国际通行做法是给予注册保护。例如,《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规定,即使有的标记本来不能区分有关商品或者服务,成员亦可依据其经过使用而获得识别性,确认其可否注册。根据国际通行做法,结合我国实践,本条第二款规定,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在判定是否为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的标志时,应当综合考虑相关公众对该标志的认知情况;该标志在指定商品或者服务上实际使用的时间、使用方式及同行业使用情况;使用该标志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生产、销售、广告宣传情况及使用该标志的商品或者服务本身的特点等因素。


    本文标题:深圳电商商标纠纷律师详解:商标法第十一条——哪些标志不得注册为商标?
    摘要:深圳专业电商商标纠纷律师团队,深入剖析《商标法》第十一条,清晰界定哪些标志因缺乏显著性或其他法定原因,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包括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等,帮助企业避免无效注册,减少商标纠纷风险。商标法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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