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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离婚诉讼律师深度剖析(2022)最高法民辖74号案例,聚焦方某与颜某跨国离婚后财产分割争议,解读涉外财产管辖原则,为您的跨国离婚诉讼提供法律指引。
最高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2022)最高法民辖74号方某诉颜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详细解说
一、案件背景
本案涉及方某与颜某之间的离婚后财产纠纷。原告方某与被告颜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03年8月12日在美国登记结婚。婚姻期间,以颜某名义购买了位于浙江省嘉兴市的涉诉房屋,并登记在颜某一人名下。2016年5月26日,双方在美国离婚,但未对该房屋进行分割。此后,方某就国内财产分割问题提起诉讼,要求判令涉诉房屋产权的二分之一归其所有。
二、案件经过
起诉与受理:方某向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对涉诉房屋进行分割。
移送管辖:秦淮区人民法院认为该案不属于其管辖范围,遂于2020年12月14日作出(2020)苏0104民初10629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
管辖争议: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认为移送不当,遂层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并最终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最高人民法院经过审查,于2022年3月31日作出(2022)最高法民辖74号民事裁定,确定本案由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
三、法律适用与裁判理由
法律依据:本案的裁判主要依据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即“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裁判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在裁定中明确指出,本案中方某与颜某已经离婚,且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尽管在诉讼过程中,涉诉房屋已经出售,但案件的审理仍然涉及到房屋的原所有权取得、交易变更等情况。因此,由主要财产(即原涉诉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更有利于查明事实,故本案应由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管辖。
四、案件意义
本案的裁判结果对于处理类似涉外离婚后财产分割案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它明确了在双方均定居国外的情况下,对于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案件,应当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一规定有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案件能够得到公正、高效的审理。同时,也提醒了当事人在处理涉外离婚事宜时,应当注意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最高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方某诉颜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2023-01-2-015-001 / 民事 / 离婚后财产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2.03.31 / (2022)最高法民辖74号 / 其他 / 入库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诉讼过程中,案涉主要财产已经出售,案件的审理涉及到主要财产的原所有权取得、交易变更等情况,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更有利于查明事实,故应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