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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水亮律师简介一、律师资历施水亮律师,中国注册律师,执业证号:13602200410918052,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成员,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普罗米修(景德镇)律师事务所创办合伙人,施律师曾在法院工作多年,2000年通过律师资格考试,2004年起在深圳律师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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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法院起诉立案举证指南包括民事诉讼行政与国家赔偿及劳动争议立案等
(一)基本要求
1、 当事人起诉,首先应提交起诉书,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联系电话;当事人是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起诉书正文应写明请求事项和起诉事实、理由,尾部须署名或盖公章。
2、 如需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应递交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受委托人为律师的,应提供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及律师事务所致法院函。
3、 举证要求:
(1)当事人起诉应当提供下列证据:
A 证明民事法律关系据以发生、变更、消灭等事实的证据:如合同、协议、债权文书(借条、欠条等)、收发货凭证、往来信函等;
B 确定债权债务数额的证据;
C 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证明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结婚证等证据的原件和复印件;企业单位作为原告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等材料的复印件;事业单位应提交事业法人代码证;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原告的,还须提供其金融许可证。证明被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营业执照、身份证、护照等证据的复印件;被告为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的企业的,应提交其近期工商登记单,被告名称有变更的,还应提供变更登记单;
D 支持其主张的法律依据;
E 其他应当由当事人举证的证据。
(2)外国、港澳台当事人提交法院的诉讼材料需要办理公证、认证等证明手续的种类主要是:
A 用于认定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国籍身份、资格证件。包括护照、居民身份证、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等的复印件(原告在起诉时提供);
B 委托诉讼代理人、诉讼代表人的文书,一般指授权委托书;
C 合议庭认为需要办理证明手续的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诉讼证据,一般包括境外证人的证言、当事人的案情陈述、书证(如合同书、物权凭证、债权文书等)、国外有关政府机关登记的文件(如医院的出生证、结婚证、被继承人死亡证等);
D 当事人表达对案件处理的意见书。包括离婚意见书,放弃继承遗产声明书等。
(3)证据分为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书证与物证均应提交原件、原物,提交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印(制)件、照片、副本、节录本,但应与原件、原物核对无异。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公证机关或其他有关部门翻译的中文译本。
(4)当事人起诉时除提供原件外,还应按被告或被申请人人数提供相应套数的证据复印件,每套附证据清单,以作证据交换之用。
(5)当事人应客观、全面地提供证据,不得伪造、毁灭证据。
(二)破产案件需提交的材料
1、企业法人申请破产,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1) 要求破产还债的书面申请;
(2) 企业主体资格的证明,需提供最新工商登记单;
(3) 企业有上级主管部门的,提交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破产的文件;没有上级主管部门的,提供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决定企业破产的决议文件;
(4) 企业成立时投足资本的验资报告,有追加投资的,还要提供追加部分投足的验资报告;
(5) 企业职工情况和安置预案;
(6) 企业亏损情况的书面说明,并附审计部门对企业审计后作出的企业资不抵债的审计报告;
(7) 企业至破产申请日上月末的资产平衡表、资产负债表等有关会计报表;
(8) 企业至破产申请日的资产状况明细表,包括有形资产清单(列明财产名称、规格、处所和价值等)、无形资产情况(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和企业投资情况(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联营企业、独资公司等);
(9) 由专门评估机构作出的企业现有资产价值评估报告,企业有固定资产的,提供相应产权证明(如房产证等);
(10) 企业开户的详细情况,包括开户审批材料、帐号、资金等;
(11) 企业债务人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务人名称、住所(包括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等必要内容)、债务数额、发生时间和催讨偿还情况;
(12) 企业债权人情况表,列明企业债权人的名称、住所(包括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等必要内容)、债权数额、发生时间和催讨偿还情况;
(13) 企业为他人以及他人为企业提供担保情况;
(14) 企业已发生的诉讼情况;
(15)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2、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应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1) 债权发生事实与证据;
(2) 债权人主体资格的证明;
(3) 债务人最新工商登记单;
(4)债权性质、数额、有无财产担保(有财产担保的应当提供证据)等情况;
(5)债权明确无争议的证据,如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等;
(6)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
(7)债务人的办公地点、负责人联系电话、财产线索。
如需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应递交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受委托人为律师的,应提供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及律师事务所致法院函。
(三)行政、国家赔偿案件应提交的材料
(1)原告、申请人主体资格的证明;
(2)如需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应递交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受委托人为律师的,应提供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及律师事务所致法院函;
(3)行政案件应提交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书、处罚决定书、经行政复议机关复议的复议决定书、被行政处理行为的过程证据材料,及证明收到上述决定书日期的证据;
(4)申请本市基层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或者对赔偿数额有异议,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的案件,应提交基层法院赔偿决定书及证明收到该决定书日期的证据或向基层法院递交赔偿申请的证据;
(5)不服市公安局、安全局、检察院的复议决定或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的案件,应提交上述行政机关的赔偿决定书及证明收到该决定书日期的证据或向上述行政机关递交赔偿申请的证据。
(四)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应提交的材料
(1)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申请撤销深圳仲裁委员会裁决的,应引用《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法定情由;申请撤销中国国际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裁决的,应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的法定情由;
(2)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被申请人近期工商登记单;
(3)如需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应递交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受委托人为律师的,应提供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及律师事务所致法院函;
(4)仲裁裁决书原件;
(5)证明收到裁决书日期的材料;
(6)仲裁协议或载有仲裁条款的合同的复印件。
(五)执行申请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执行书,应写明申请执行的依据、理由、事项,执行标的及金额(本金、利息、诉讼费、保全费等)。
(2)我院的判决、调解、裁定由经办法官或其书记员签字证明已经生效,省高院二审的去省院复印送达回证,仲裁裁决执行申请应提交证明送达日期的材料。
(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4)代为申请执行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律师应提交其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及所在律师所致法院函。
(5)填写法院提供的审批表,不能提供被申请人财产状况的,进行执行申请权登记,不进入执行程序。
(6)申请执行人涉外、涉港澳台的,必须提供经公证、认证材料(董事会决议、法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商业登记的复印件等)。
(7)被执行人为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的企业的,提交其近期工商登记单。
(六)民事案件应提交的证据材料
1、婚姻纠纷案件
(1)结婚证或婚姻登记机关的证明;
(2)没有登记结婚的,关于同居时间或举行婚礼时间的证明;
(3)再婚的,原离婚调解书、判决书或有关部门的证明;
(4)被告下落不明的,关于下落不明时间、情况的证明;
(5)一方或双方为现役军人的,提供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
(6)一方理智有缺陷、患有性病、精神病的病情诊断等证据;
(7)一方因犯罪被判刑劳改的,关于原判法院、刑期和劳改地点的证明;
(8)婚后感情的事实依据;
(9)一方有过错的相关证据;
(10)子女姓名、性别、年龄、生活状况的证明;
(11)养子女、继子女的有关证明;
(12)请求抚养子女的有利条件或其他条件的证明;
(13)请求给付抚养费数额的依据(双方工资或劳动收入等);
(14)财产名称、数量、价值的证明;
(15)财产性质(婚前、婚后或夫妻约定财产)的证明;
(16)储蓄、国库券、股票等财产的证明或相关线索;
(17)债权债务情况及性质(婚前、婚后、男女一方单独债权债务)的证明;
(18)住房情况(私房建造时间、面积、造价;公房户名、面积、间数、常住人口、分配来源)的证明;
(19)其他证据。
2、继承遗产纠纷案件
(1)公安机关、医院关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被继承人的死亡日期的户籍资料或宣告死亡的判决书;亲属关系证明;
(2)被继承人主要遗产所在地的证明及遗产种类、数量及折价清单;
(3)被继承人生前债权、债务情况的证明;
(4)被继承人遗嘱原件,公证遗嘱的公证书,代书、录音或危急情况下口头遗嘱,及所附的两份以上证人材料;
(5)养子女、非婚生子女、形成抚育关系的继子女应提供收养、出生证明、形成抚育关系的证明材料;
(6)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亲笔书写的弃权书及有关证据;
(7)丧偶儿媳、女婿继承公婆、岳父母遗产的,关于自己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证明;
(8)关于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要求分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有关证明;
(9)医院关于继承人已怀孕的证明;
(10)其他证据。
3、抚育费案件
(1)离婚调解书、判决书或婚姻登记机关的证明;
(2)工资、收入状况的证明;
(3)子女身体状况的证明;
(4)子女医疗费用票据;
(5)子女学习费用的票据及有关证明;
(6)其他证据。
4、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案件
(1)离婚判决书、调解书或婚姻登记机关的证明;
(2)各自抚育子女有利或不利条件的证明;
(3)各自经济收入情况的证明;
(4)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本人的意见;
(5)其他证据。
5、赡养纠纷案件
(1)被赡养人的身体、经济、居住等情况的证明;
(2)子女对被赡养人的赡养情况的证明;
(3)子女各自的收入、居住等情况的证明;
(4)其他证据。
6、债务纠纷案件
(1)借款协议或借据;
(2)借贷关系有担保人的,有关担保的证据;
(3)借贷双方交付、收到钱款的凭证;
(4)债务人借款用途的证明;
(5)债务人应当支付利息的证明;
(6)无利息约定,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款经催告不还,债权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关于到期不还或经催告不还的证据;
(7)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关于证明债权凭证真实性及清偿债务的相关证据;
(8)付款付息凭证;
(9)其他证据。
7、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1)纠纷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的证据;其他部门处理纠纷的相关证据;
(2)被告实施侵害行为的证据;
(3)人身受到侵害及伤害后果的证明(病情诊断、法医鉴定、有关照片等);
(4)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及交通费的证据(医疗费单据、误工天数和误工收入的证据、医疗部门准许专人护理的证明和护理费凭证、车船票等);
(5)要求赔偿丧葬费或生活费的,关于亲属关系的证明、受害者生前抚养、扶养、赡养情况的证明、丧葬费凭证;
(6)被告无过错或受害人对发生损害亦有过错的证明;
(7)其他证据。
8、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1)纠纷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的证据;
(2)被告实施侵害行为的证据;
(3)财产受损害情况的证明(财产名称、数量和发货票、受损害现场和实物的照片、有关部门的鉴定等);
(4)财物修复所需费用的证明;
(5)产权有争议的受损财产的产权证明;
(6)被告无过错或者受害人对发生损害亦有过错的证明;
(7)其他证据。
9、因饲养动物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1)关于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证明;
(2)受害人受到侵害及损害后果的证明(病情诊断、法医鉴定、有关照片等);
(3)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证明;
(4)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证明;
(5)其他证据。
10、因产品质量不合格引起的赔偿纠纷案件
(1)产品原物、遗留物或照片;
(2)产品制造者、销售者的证明(产品的票据、信用卡、保修证);
(3)有关部门质量鉴定证明;
(4)人身、财产受到侵害及损害后果的证明;
(5)运输者、仓储者对他人财产、人身按时完成负有责任的证明;
(6)其他证据。
11、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件
(1)公安交通部门的责任认定书、调解书或复议裁定书;
(2)受害人受到伤害及伤害后果的证明(病情诊断、法医鉴定、伤情等级、有关照片等);
(3)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宿费及交通费的证据(医疗费单据、误工天数和误工收入的证明、医疗部门准许专人护理的证明及护理费凭证、住宿费单据、车船票等);
(4)要求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提供亲属关系证明、被扶养人情况证明(含出生日期及其他扶养人情况证明);
(5)其他证据。
12、因涉及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
(1)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
(2)关于劳动仲裁委员会对起诉方裁决书送达日期的证明;
(3)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其他关于雇佣关系的证明;
(4)工作起止日期的证明;
(5)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的决定、通知;
(6)按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处罚的有关规章制度;
(7)职工违章违纪的证明;
(8)职工的工资、资金等收入情况的证明;
(9)用工单位支付培训费凭证;
(10)职工必须服务期限规定;
(11)其他证据。
13、追索劳动报酬的劳动争议案件
(1)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
(2)关于劳动仲裁委员会对起诉方裁决书送达日期的证明;
(3)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其他关于雇佣关系的证明;
(4)工作起止日期的证明;
(5)出工人员名单;
(6)出工人员劳动天数及应得工资额的证明;
(7)拖欠劳动报酬具体数额的证据;
(8)其他证据。
14、因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
(1)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
(2)关于劳动仲裁委员会对起诉方裁决书送达日期的证明;
(3)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其他关于雇佣关系的证明;
(4)工作起止日期的证明;
(5)企业交纳养老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的证据;
(6)职工的工资、资金等收入情况的证明;
(7)职工伤势鉴定及医疗费单据;
(8)其他证据。
15、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
(1)申请人国籍证明(户口本、护照等);
(2)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调解书)正本及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3)作出判决(调解)的法院出具的判决(调解)已生效的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应经该外国公证部门公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并应提供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4)作出判决(调解)的外国法院已合法传唤被告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应经该外国公证部门公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并应提供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5)作出判决(调解)的外国法院的应诉通知或出庭传票。
(七)房产案件应提交的材料
1、房屋产权纠纷案件
(1)房屋产权凭证;
(2)房屋来源(买受、继承、析产、受赠等)的证明;
(3)共有房产形成(共同投资建造、翻建、购买、继承、受赠等)的证明;
(4)房产登记变更(登记、变更登记、产权转移等)的证据;
(5)房屋使用、管理、收益情况证明;
(6)交纳房地产税人的姓名及纳税时间、金额、票据等;
(7)其他证据。
2、房屋买卖纠纷案件
(1)房屋产权凭证;
(2)房屋买卖合同及公证书;
(3)有关机关批准买卖房屋的文件;
(4)关于房屋交付情况的证明;
(5)买卖双方交付、收取房款的凭证;
(6)买主身份、买房用途及房籍情况的证明;
(7)共有房屋的其他共有人放弃优先购买权和同意出卖房屋的证据;
(8)出租房屋的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据;
(9)其他证据。
3、房屋租赁纠纷案件
(1)房屋产权凭证;
(2)房屋租赁许可证;
(3)房屋租赁合同;
(4)欠租时间、金额的证明或者欠据;
(5)修缮前房屋质量情况的证明和为修缮房屋支出的合理费用的凭证;
(6)原房屋平面构造草图;
(7)转租协议及转租人从中渔利的证据;
(8)其他证据。
4、房屋腾迁纠纷案件
(1)房屋产权凭证;
(2)房屋租赁合同;
(3)被腾迁人家庭人口及是否有其它住房或可搬迁之处的证据;
(4)房主收回房屋后的用途(自用或继续出租等)的证明;
(5)出租房被买卖的,是否以同样价格让承租人优先购买的证据;
(6)房主是否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搬迁的证据;
(7)其他证据。
(八)经济纠纷案件应提交的证据材料
1、买卖合同纠纷
(1)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线、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2)口头合同的证明;
(3)变更、补充原合同、协议的有关变更、补充材料的证据;
(4)发货票及其他交货凭证;
(5)运输证明;
(6)验收记录;
(7)付款凭证、收款收据(条)或有关证明已付货款、尚欠货款的材料;
(8)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或当事人双方商定的技术资料;
(9)国家、专业、企业或当事人双方商定的技术资料;
(10)记载封存样品日期、方式等事项的书面材料及样品;
(11)质量检验、鉴定资料;
(12)逾期交货、逾期提货、中途退货、包装合格(或不合格)的有关材料;
2、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1)合同及有关修改合同的设计变更文件、洽商记录、会议纪要及资料、图表;
(2)提供建筑许可证、资质证书等证明其合法主体资格的有关证据;
(3)工程预算、决算书;
(4)拨付、收取工程款凭证;
(5)施工图纸;
(6)施工记录;
(7)发包方供应材料和设备的证明;
(8)承包方采购材料和设备的证明;
(9)工程竣工验收手续;
(10)有关部门的鉴定结论;
(11)国家机关的有关文件;
(12)其他证据。
3、承揽合同纠纷
(1)合同及有关的技术协议书、技术资料、图纸;
(2)交(提)定作物的证明;
(3)交付、收取定金或预付款的凭证;
(4)交付、收取价款或酬金的凭证;
(5)定作方提供原材料的证明;
(6)使用承揽方原材料的证明;
(7)承揽方设备能力、技术条件、工艺水平的证明;
(8)定作物质量证明;
(9)有关机构对定作物或项目质量的检验证明;
(10)定作物或项目的质量和技术标准;
(11)封存的样品及有关材料;
(12)包装不合格及由此造成定作物毁损、灭失的证明;
(13)一方违约而给对方造成实际经济损失的证据材料;
(14)其他证据。
4、运输合同纠纷
(1)合同及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和图表;
(2)货物运单;
(3)运输管理部门的结算四联单;
(4)交付、收取运费凭证;
(5)货损情况记录;
(6)运费计算标准;
(7)其他证据。
5、仓储保管合同纠纷
(1)合同及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图表和购销合同副本;
(2)货物入库交接手续;
(3)交付、收取保管费凭证;
(4)货物验收资料;
(5)货物验收报告;
(6)保管方未按规定接货的证明;
(7)存货方未按规定入库的证明;
(8)暂存期间发生损失的费用的证明;
(9)由于货物验收不当或超期造成实际损失的证明;
(10)因保管或操作不当造成包装毁损、货物损坏的证明;
(11)因包装不符合规定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证明;
(12)因货物出库不当造成实际损失证明;
(13)货物残值或残件的证明;
(14)货物损耗、磅差的国家或专业标准;
(15)货物包装的国家或专业标准;
(16)其他证据。
6、借款合同纠纷
(1)合同(借款申请书、有关借款的凭证、协议书和当事人双方同意修改借款合同的有关书面材料);
(2)担保手续;
(3)贷款保证的物资和财产的凭证;
(4)借款实际用途证明;
(5)还款通知书;
(6)还款付息凭证;
(7)利息计算明细;
(8)利息计算的依据;
(9)其他证据。
7、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1)合同及变更合同内容的协议、批注或者批单;
(2)投保单;
(3)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4)预约保险合同及预约保险单;
(5)交付、收取保险费的凭证;
(6)投保方不申报、隐瞒、错误申报主要危险情况的证明;
(7)投保方关于保险标的过户、转让、出售的书面通知;
(8)投保方通知保险方保险标的的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的证明;
(9)保险方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的合理建议;
(10)由于投保方的故意而发生保险事故的证明;
(11)发生保险事故后投保方采取措施避免扩大损失的证明;
(12)投保方发生事故当时实际遭受损失的证明;
(13)损失物资价值和投保方从第三者取得赔偿的证明;
(14)其他证据。
8、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1)企业承包经营合同及公证书;
(2)承包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承包方或发包方投资、提供设备的证明、清单;
(4)上交、收取利润的证明;
(5)企业财务帐目;
(6)企业生产记录;
(7)有关拖欠承包金、侵犯承包权或其他违反合同行为的材料;
(8)交纳风险抵押金(物)、承包金或其他费用的有关单据和手续等;
(9)转让合同、协议;
(10)解除合同有关材料;
(11)各级政府及有关行政部门的文件规定、处理结论;
(12)其他证据。
9、租赁经营合同纠纷案件
(1)企业租赁经营合同及公证书;
(2)租赁经营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书;
(3)租赁经营前企业清产核资、债权债务的明细表;
(4)交纳、收取租赁费的证明;
(5)企业财务帐目;
(6)企业生产记录;
(7)解除合同的有关材料;
(8)各级政府及有关行政部门的文件规定、处理结论;
(9)其他证据。
10、联营合同纠纷案件
(1)合同及所附协议;
(2)联营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登记表;
(4)银行资信证明;
(5)联营各方企业注册资金、出资数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及出资期限的证明;
(6)联营企业生产、销售的财务凭证;
(7)利润平衡表;
(8)资产登记表;
(9)资产折旧比例、盈亏分类帐;
(10)其他证据。
11、票据权益纠纷
(1)汇票、本票、支票等票据;
(2)关于无条件支付的委托、一定的票据金额、付款人名称、付款日期、付款地点、收款人名称、出票地点、出票人签章的证明;
(3)票据因被盗、遗失、被他人使用的有关材料;
(4)有关开户银行、证券交易所的地点以及有关交易规则等;
(5)拒绝证书;
(6)其他证据。
(九)知识产权案件举证目录
1、权利凭证
(1)涉及著作权的纠纷
A 作品(包括未发表的)手稿、原件、原著、创作素材、史料;
B 计算机软件侵权案件,提交软件源程序、目标程序及文档;
C 著作权证明文件(包括计算机软件登记证明文件及作品发表的报刊、杂志、图书、网页等);
D 合作的作品提供合作创作的协议等证据;
E 证明作品完成创作时间的证据;
F 著作权许可、转让合同;
G 其他证据。
(2)涉及商标权的纠纷
A 商标注册证书、商标公告、续展注册证书、商标权人变更名称文件以及其他证明商标权属的证据;
B 转让注册商标合同、商标行政部门登记公告文件;
C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及许可的类型(独占、排他、普通),仅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单独起诉;
D 支付转让、使用费用的支付凭证;
E 撤销注册商标决定的文件;
F 其他证据。
(3)涉及专利的纠纷
A 专利证书;
B 专利保护范围(提供经专利机构检索的权利要求、说明书、附图及图片,实用新型专利还须提供检索报告);
C 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专利公告;提起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诉讼的,还应当提供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
D 转让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提供专利权登记和公告文件;
E 专利年费交纳凭证;
F 实施专利使用许可的,提供证明许可类型的证据,仅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单独起诉;
G 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如欲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须在答辩期间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并提交有关材料和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受理通知书;
H 其他证据。
2、侵权证据
(1)被告侵权的时间、地点和证据,原告在举证期限内不能提供证据支持自己诉讼请求的,要承担败诉的后果。
(2)原告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法院确定诉讼费用的负担比例,将充分考虑到当事人履行举证义务的程度,如果不能有效证明自己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即使被告的行为被认定侵权,原告也不能得到应有的赔偿,而且不排除要承担一定比例的诉讼费用。
(十)申诉、再审案件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诉书或再审申请书;
(2)证明申请人主体资格的材料;
(3)如需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应递交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受委托人为律师的,应提供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及律师事务所致法院函;
(4)生效裁判文书;
(5)证明收到上述裁判文书日期的材料;
(6)新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