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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与商业三者责任保险中,“第三者”的认定标准是什么?深圳交通事故保险理赔律师详细阐述,助您明确保险赔偿范围,合理申请理赔。交强险和商业三者责任保险中“第三者”的认定
吴某某诉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交强险和商业三者责任保险中“第三者”的认定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闽01民再12号/再审
裁判要旨:根据侵权法原理,任何危险行为的直接操作者不能构成此类侵权案件的受害人。当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即使本车人员脱离了被保险车辆,不能当然地视其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中的“第三者”,不应将其作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范围的理赔对象。
7. 商某诉某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零时起保”保险条款的效力认定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3)京0115民申8号/再审
裁判要旨:
(1)若保险人能够举证证明,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已就“零时起保”条款,对一般情况下的投保人(如首次投保,被保险车辆系新车)作了明确说明,投保人已知悉并接受该条款的,则该条款应成为合同内容,具有法律效力;否则,“零时起保”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2)当投保人并非首次投保商业三者险,或者投保人是企业,或者被投保机动车系营运车辆等可以确认投保人对商业三者险条款熟悉时,应减轻保险公司的明确说明义务,可以认定“零时起保”保险条款有效;除非投保人举证证明其确实不知道关于保险期间的次日“零时起保”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