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专利权侵权纠纷律师深度研析最高法院对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的指导案例84号,为您提供权威法律意见,解决侵害专利权纠纷难题。
最高法院指导案例84号,即“礼来公司诉常州华生制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是一个关于药品制备方法发明专利权侵权的典型案例,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并于2017年3月6日发布。以下是深圳专利权侵权纠纷律师对该案例的详细研习:
一、案件背景
原告:礼来公司(又称伊莱利利公司)
被告:常州华生制药有限公司(简称华生公司)
涉案专利:第91103346.7号中国发明专利,名称为“制备一种噻吩并苯二氮杂化合物的方法”,由英国利利工业公司于1991年4月24日申请,授权公告日为1995年2月19日。该专利方法制备的药物奥氮平为新产品。
二、案件经过
专利权变更:1998年3月17日,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变更为英国伊莱利利有限公司;2002年2月28日,专利权人进一步变更为伊莱利利公司(即礼来公司)。
新药证书与注册:2001年7月,中国医学科学院药物研究所(简称医科院药物所)和华生公司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简称国家药监局)申请奥氮平及其片剂的新药证书。2003年5月9日,两单位获得国家药监局颁发的奥氮平原料药和奥氮平片《新药证书》,华生公司获得奥氮平和奥氮平片《药品注册批件》。
侵权指控:2013年7月25日,礼来公司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简称江苏高院)提起诉讼,指控华生公司使用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制备方法生产药物奥氮平并面向市场销售,侵害了其涉案方法发明专利权。
三、诉讼请求
礼来公司请求法院判令:
华生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51060000元、调查取证费和其他合理开支人民币28800元。
华生公司在其网站及《医药经济报》刊登声明,消除不良影响。
华生公司承担律师费人民币1500000元。
华生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四、争议焦点
实际制备工艺的认定:在无其他相反证据情形下,应推定被诉侵权药品在药监部门的备案工艺为其实际制备工艺。但本案中,有证据表明华生公司备案的工艺不真实,因此需进一步审查其技术来源、生产规程、批生产记录等证据。
侵权行为的判定:华生公司主张其一直使用2008年补充报批的生产工艺,且该工艺已获国家药监局批准。然而,技术鉴定报告显示,按华生公司备案的工艺无法生产出原料药奥氮平,且双方均对该鉴定报告无异议。
五、审理与判决
技术调查与鉴定: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综合运用了技术调查官、专家辅助人、司法鉴定等多种途径,对涉案技术事实进行了查明。
判决结果:虽然具体判决结果未在此详细列出,但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法院应会综合考量各方证据,对是否构成侵权作出判决。
六、法律适用
本案主要适用了2000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等条款,涉及专利权保护范围、侵权行为的认定及法律责任等。
七、总结
最高法院指导案例84号不仅明确了药品制备方法专利侵权纠纷中的实际制备工艺认定原则,还展示了综合运用多种技术手段查明复杂技术事实的方法,对于类似案件的审理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最高法院对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指导案例84号:礼来公司诉常州华生制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2017-18-2-160-002 / 民事 / 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16.05.31 / (2015)民三终字第1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3.08.24
裁判要点
1.药品制备方法专利侵权纠纷中,在无其他相反证据情形下,应当推定被诉侵权药品在药监部门的备案工艺为其实际制备工艺;有证据证明被诉侵权药品备案工艺不真实的,应当充分审查被诉侵权药品的技术来源、生产规程、批生产记录、备案文件等证据,依法确定被诉侵权药品的实际制备工艺。
2.对于被诉侵权药品制备工艺等复杂的技术事实,可以综合运用技术调查官、专家辅助人、司法鉴定以及科技专家咨询等多种途径进行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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