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知识产权律师深入剖析西某股份公司、西某(中国)有限公司与宁波奇某电器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解读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终312号民事判决书,探讨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的法律界限及赔偿标准。
案件详述:西某股份公司、西某(中国)有限公司与宁波奇某电器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件背景
本案涉及西某股份公司及西某(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西某公司”)与宁波奇某电器有限公司等之间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西某公司是“西门子”和“SIEMENS”注册商标的权利人,这些商标主要用于洗衣机等商品上,并经过长期使用和大力推广,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宁波奇某电器有限公司等将在海外注册的“上海西门子电器有限公司”名称,作为商业标识广泛使用在其生产、销售的洗衣机产品、产品外包装及相关宣传活动中。
案情发展
西某公司认为宁波奇某电器有限公司等的行为侵害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宁波奇某电器有限公司等的行为未构成商标侵权,但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其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1亿元及合理开支16.3万元。宁波奇某电器有限公司等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宁波奇某电器有限公司等明知“西门子”和“SIEMENS”商标的知名度,故意将“上海西门子电器有限公司”使用在洗衣机产品上,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构成商标侵权。同时,在产品外包装及宣传活动中使用该标识亦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赔偿数额,虽然难以确定西某公司的实际损失或宁波奇某电器有限公司的侵权获利,但宁波奇某电器有限公司拒不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财务资料,已构成证据妨碍。因此,一审法院参考媒体报道中宁波奇某电器有限公司年销售总额为15亿元的数据,并按照十五分之一计算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额占比,确定赔偿数额为1亿元,并无不当。最终,最高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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