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剖析最高法院发布的指导案例45号,深圳不正当竞争律师研读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与青岛奥商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掌握互联网服务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标准,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案件背景:
指导案例45号涉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公司”)与青岛奥商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商网络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青岛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山东公司”)之间的不正当竞争纠纷。该案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并于2015年4月15日发布,旨在明确从事互联网服务的经营者在其他经营者网站搜索结果页面强行弹出广告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标准。
案件经过:
百度公司指控三被告在山东省青岛地区,利用网通的互联网接入网络服务,在其网站的搜索结果页面强行增加广告,损害了百度公司的商誉和经济效益,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百度公司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报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
被告方则辩称其不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应承担相应责任。经过法院审理,查明了奥商网络公司和联通青岛公司通过技术手段,在百度公司网站的搜索结果页面强行弹出广告的事实。法院认为,这种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妨碍了百度公司的正当经营并损害了其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奥商网络公司和联通青岛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百度公司经济损失,并在各自网站首页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宣判后,被告方提起上诉,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
最高法院对不正当竞争指导案例45号: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诉青岛奥商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2015-18-2-488-001 / 民事 / 不正当竞争纠纷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0.03.20 / (2010)鲁民三终字第5-2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3.08.24
裁判要点
从事互联网服务的经营者,在其他经营者网站的搜索结果页面强行弹出广告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商业道德,妨碍其他经营者正当经营并损害其合法权益,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原则性规定认定为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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