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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企业法律顾问在线服务,龙华律师团队详解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中股东与股东会的角色、权利与义务。掌握关键信息,助力企业构建稳定、高效的治理结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定义
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以下简称“治理结构”)是一种联系并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权利和义务分配,以及与此有关的聘选、监督等问题的制度框架。简单地说,就是如何在公司内部划分权力。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可解决公司各方利益分配问题,对公司高效运转、提高竞争力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承办律师在设计公司治理结构时,至少应注意如下问题:
1、承办律师的工作重点应是在法定的治理架构基础上合理划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的职权。
2、《公司法》原38条、第47条、第54条是强制性法律规范
该条是否为强制性法律规定还有争议,但却是公司治理中一个重要问题,亟待解决。
,其赋予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权是法定职权,三大机关的法定职权不能僭越,尤其应注意董事会不能行使股东会的法定职权,股东会也不能剥夺董事会的法定职权。
3、承办律师应高度关注三大机关的议事规则和经理的工作准则,以确保权利能够落到实处,体现公司治理原则的要求。
股东是持有公司价值形态的资产份额,并以其具体的出资比例或者所持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并享有权利的人。
影响股东资格认定的因素
股东资格是投资人取得和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的基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的认定以持有公司股票作为认定标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认定相对来说较为复杂,影响股东资格认定的因素有:缴纳出资凭证、签署公司章程、工商登记、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律师应核实公司上述文件形式上是否统一,如存在不统一的情况,应通过探求公司真实意思来认定股东资格,以便及时弥补瑕疵,将纷争消灭在萌芽之中。
股东权利
股东权利分类
股东权利有多种划分方式,但对承办公司治理业务的律师具有实际意义的是股东固有权和非固有权的划分。
(1) 股东固有权利,又称股东法定权利,是指由公司法赋予的,不得以公司章程或公司决议剥夺或限制的权利。此类股东权利自治空间比较小,公司只能对其扩大或具体化,如确认公司决议无效权、请求撤销公司决议权、股东知情权、股东质询权、股权回购权、股东代表诉讼、股东直接诉讼、公司财产分配请求权等。
(2) 股东非固有权利,又称股东非法定权利,是指可由公司章程或公司决议剥夺或限制的股东权利。该类股东权利虽然不是股东固有权利,但承办律师应注意,该权利的限制和剥夺,必须要得到权利被限制股东的同意,如限制或剥夺表决权、股利分配请求权、股权转让权等。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权
股权转让是股东收回投资收益的主要方式,且股权转让可能会带来管理层的变动、公司治理结构的调整、甚至公司主营业务的改变,所以承办律师应为公司起草股权转让制度,股权转让条件和转让程序应作为该制度的重点内容。
承办律师应明确《公司法》第72条并不是强制性法律规范。有限责任公司是人合性公司,所以公司可以对股权转让进行限制,但其资合性又决定了这种限制不能导致股权无法流动,应给予股东退出公司的机会。
股东约定权利
除法律明确规定的权利之外,公司还可以根据自身的发展和治理的需要赋予股东或者某个、某类股东特殊的权利,为了体现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拥有特殊权利的股东应承担更多(特殊)义务。承办律师应为公司起草与该特殊股东签订的书面协议,使特殊股东的权利义务以书面的形式确定下来。
股东权利扩张的幅度
为了更好地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承办律师可以根据目标公司治理的特征和重点,建议公司对股东权利进行扩张和限制。承办律师应当注意:股东权利的扩张系以公司权利受到限制为代价,如果过分强调股东权利的保护,则必然牵制公司运作,降低运营效率,公司僵局出现概率会显著增大,影响公司的稳定。所以承办律师在设计公司治理结构时,应注意股东权利扩张的幅度。
股东义务
股东法定义务是有限的,股东除了缴纳出资,履行清算义务之外,无其他的法定义务。
1、股东出资义务
缴纳出资是股东最重要的义务,股东缴纳出资义务既包括公司设立时的缴纳出资义务,也包括公司增资时的续缴出资义务。
2、瑕疵出资、抽逃出资股东责任
(1) 瑕疵出资、抽逃出资的股东应向公司补足出资。同时为了确保公司经营不受影响,保护其他股东的利益,承办律师可以建议公司在公司章程中增加股东间出资担保责任,要求其他股东对任何形式的瑕疵出资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和损害赔偿担保责任。
(2) 因实践中大量瑕疵出资、抽逃出资都是由董事、高管与股东合力“完成”的,所以承办律师可以建议公司加重董事、高管忠实、勤勉义务的责任。
3、瑕疵出资、抽逃出资股东权利限制
因缴纳出资和股东资格并不是一一对应关系,所以如果瑕疵出资、抽逃出资股东按认缴的出资额行使股东权利,会对其他股东造成不公。承办律师可以建议公司在章程中规定:
(1) 瑕疵出资、抽逃出资的股东按照履行出资部分所代表的股权比例行使股东权利。
(2) 对于怠于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可以催告其于一定期限缴纳出资,逾期仍不缴纳的即丧失股东权利,履行填补义务的股东符合一定时间或者一定条件,就取得填补出资所代表的股权。
4、股东清算义务
清算是股东的法定义务,如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资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或者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簿、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所以承办律师应敦促股东在停业后的法定期限内进行清算。
5、股东约定义务
股东约定义务是在法定义务之外与公司约定的义务,股东约定义务常常与关联交易和竞业禁止相关联。承办律师应当建议公司在章程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对关联交易和竞业禁止作出规定。只要关联交易履行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以关联方回避表决为前提的审议和批准程序,交易的对价条件没有明显不利于公司,则关联交易并不一定妨害公司的存续和发展。但股东(及其关联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的同业竞争则应当为公司章程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所禁止。
机构投资者
1、机构投资者的定义
机构投资者是由众多投资者的委托资金组成的一种社会化的集合投资者,是职业的、大型的、独立的专业投资机构。机构投资者也是股东,但与中小股东相比,机构投资者在表达自己意愿、参与管理公司的能力、资金实力、理性判断等方面都有天然的优势,能够有效地实现对公司经营者的监督。
2、机构投资者能对公司治理产生积极有效的影响,承办律师应推动公司积极引入机构投资者,改善公司治理环境。
3、机构投资者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机构投资者介入公司后,会改变股权高度集中或高度分散的状况,形成相对控股股东与大股东并存的股权结构,这种股权结构是对股权高度集中情况下的“代理人沦为控股股东代理人”和股权高度分散情况下的“内部人控制”缺陷的有效矫正。所以机构投资者的介入通常会使公司监控机制更为有效,它是推动公司治理自我完善的有效动力。
4、机构投资者在公司治理中扮演的主要是监督者的角色,并且对待公司治理的态度是从消极的间接治理向直接治理转变,即当公司经营管理遭遇困难、障碍或损失时,机构投资者首先选择的是退出,只有当股权无法立即出售变现或变现将蒙受重大损失时,它们才积极地参与公司治理,监督经营者的行为来提高公司业绩,从而提高其投资的回报率。
5、机构投资者通常介入公司治理的可能方式:
5.1就公司的具体困境与公司的董事会进行私下协商,与其一道寻找走出困境的良方。
5.2在股东会和董事会上提交提案,这些提案的内容包括增加董事会的独立性、限制经营管理层的过高薪酬、实施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甚至更换公司经营管理层。
5.3联合其他机构投资者或配合其他公司与管理层展开代理权争夺战,组建新的董事会,以更换原经营管理层。
股东会
1、股东会的设置
股东会是由全体股东组成的公司最高权力机构,是股东行使权利和履行职责的组织形式。公司内部机构设置和担当职务的个人权利义务均来自股东会赋予的信托责任。
2、股东会职权
2.1股东会法定职权
股东会职权是指依法必须由股东会决定的事项。《公司法》第38条第1款规定了股东会法定10项职权,此外,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超过一定额度的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审议权归股东会。
2.2可以约定的股东会职权
股东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对公司的所有重要事项享有决定权。除上述法定职权之外,公司还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在公司章程中增加股东会的其他职权。常见的股东会其他职权有:公司聘用、解聘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权,审议股东的提案,审议批准金额超过公司最近总资产一定比例的合同,检查和监督业务执行的措施,必要时可以派遣特别审计员等。承办律师应意识到,公司章程增加股东会其他职权的目的是划清股东会和董事会职权的界限,对董事会的权利进行限制。
2.3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暂行股东会某些法定职权
承办律师应将《公司法》原第38条理解为强制性法律规范《公司法》第38条的法律性质,学者存在争议。
公司不得将《公司法》第38条规定的股东会的权利交由董事会行使。为了经营需要确需扩大董事会的权利时,承办律师可以帮助企业起草授权委托书,以股东会的名义授权给董事会暂行某些应由股东会行使的法定职权,该项授权通常应当以具体执行股东会某项现有决议为限。承办律师应注意授权委托书的授权范围和期限。以授权委托书形式扩大董事会权利的便利还在于股东会可以根据需要随时撤销授权,防止出现股东会对公司失控的情况。
股东会议事规则
1、股东会议事规则的重要性
为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保证股东会程序及决议内容的合法有效性,公司还应该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股东会议事规则通常由董事会拟定草案,经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后生效。承办律师应在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中发挥主导作用,内容的全面详细和程序的可操作性是承办律师在完成该项任务时考虑的重点。
2、股东会议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关系
股东会议事规则包括公司章程相关部分的内容,但议事规则的内容应当比公司章程更详尽。因为写入公司章程的内容需要股东会特别决议才能修改,所以律师应把握股东会议事规则和公司章程内容的重合度,只将关系股东重要权利的议事规则记入公司章程,这样既可以防止股东权利被剥夺,也可以减少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的难度。
3、股东会议事规则的主要内容及注意事项
建议承办律师在起草股东会议事规则时,除应包括《公司法》强制性规定和公司章程相关部分的内容外,还应注重如下内容:
3.1股东会会议种类
《公司法》只规定了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主体,并没有明确在什么情况下召开临时股东会,承办律师可以在议事规则中设置董事会在某些情况下必须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义务。
3.2股东会的召集和主持
根据《公司法》,有权召集股东会的有董事会、监事会、代表1/10表决权的股东。对于三类召集人的先后顺序,建议承办律师尊重董事会作为股东会第一召集人的权利,规定只有在第一召集人怠于行使职权时,其他责任人才能行使召集权。
3.3股东会提案
审议提案是股东会会议内容,建议承办律师在股东会议事规则中确定股东会提案主体,明确董事会、监事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都有权向股东会提交提案。
3.4股东会通知
(1) 为维护股东权利,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表决权,建议承办律师在议事规则中明确股东会通知应附有股东会提案的内容,以及与此有关的影响股东行使表决权的其他信息。
(2) 律师应督促公司建立股东名册,并附有股东通讯地址。公司应根据股东名册及通讯地址送达股东会通知。
3.5股东会表决
表决权是股东最核心的权利。
(1)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是资合性质的公司,必须按“一股一票”行使表决权。
(2) 有限责任公司是资合兼人合性质的公司,“按出资比例”表决是资合性的体现,按“一人一票”表决是人合性的体现,承办律师可以根据公司的人合性程度建议公司采用“按出资比例”或“一人一票”行使表决权。即使采用“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的方式,也可以就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的特定事项采用“一人一票”的方式表决。
3.6股东会决议
股东会决议是股东会行使权利的方式。
(1) 《公司法》没有规定普通决议通过的标准,承办律师需要在议事规则中区分股东会特别决议和普通决议通过的事项,可以增加需要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一般宜将对公司和股东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列入需要特别通过的事项。
(2) 《公司法》第35条规定了两项股东的“一票否决权”,即:不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和增资时不按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需要全体股东同意。律师可以根据公司的人合性程度,在公司章程中扩大股东的一票否决权适用的事项。
3.7股东会决议的执行
股东会决策机制使其限于决策,而不能执行。股东会决议应由董事会和监事会具体实施承办。为了使股东会决议能够落实,承办律师应在议事规中则载入董事会、监事会向股东会报告决议执行情况的内容。